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8-08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
在易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查明,2012 年 10 月 1 日,刘某因资金紧张向易某借款 2 万元,约定一周内还款,并出具借条给易某为凭据。期限届满后刘某无还款意思表示,2012 年年底,易某主动找到刘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刘某以资金未回笼为由,承诺于 2013 年正月底付清,并表示钱不会白用的,但并没有约定利息多少或利息的计算方式。后刘某仍未还款,易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某偿还借款 2 万元,并支付利息 2000 元。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易某要求刘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高利放贷,应当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加以认定,但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审判实践中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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