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行使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应当具备的持股条件有哪些?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3-29
新《公司法》下,股东行使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应当具备的持股条件有哪些?深圳公司法律师解答如下:
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是股东基于其身份享有的权利,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无关,即便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存在瑕疵, 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限制股东行使会计凭证查阅权。一般情况下,享有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的前提是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即持有公司股份。在判断股东与公司利益相关性的紧密程度方面,股东的持股时间、持股比例通常是重要的衡量 标准。因而,立法限制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通常从这两方面着手。
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东享有会计凭证查阅权的持股条件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查 阅会计凭证的权利属于单独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均有权查阅会计 凭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会计凭证查阅权属于少数股东的权利,仅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查阅会计凭证的权 利。这一差异化的立法模式类似于新《公司法》第189条规定的股东双重代表 诉讼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18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均有权提起股 东双重代表诉讼,而股份有限公司中仅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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