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公司发起人责任修改的主要内容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3-08
一新《公司法》中公司发起人责任修改的主要内容,深圳公司法律师苟三元为你解读
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发起人所承担的基于发起人身份的特别法律责任。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享有广泛的职权,其有权代表或者代理设立中的公司实施相关设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人订立住所租赁合同、设备买卖合同等。发起人所实施的设立行为,牵涉发起人与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与第三人以及发起人内部之间等多方法律关系。为了保证和督促发起人勤勉尽责地行使发起人职权,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和合法权益,法律有必要对
发起人施加一些特别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新《公司法》用第44条、第50条、第99条、第107条四个条文,较为系统性地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其一,发起人实施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4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时的股东)实施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107条的规定,新《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44条整合了原《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文,规定:
(1)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承受,发起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发起人承担;
(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其二,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限期认缴制,股东既可以选择实缴出资,也可以选择认缴出资。股东选择实缴出资的,应当在公司设立时缴足;股东选择认缴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相较于原《公司法》第3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责任的规定,本次公司法修改关于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的重大修改有二:一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从非货币出资不足,扩张至包括货币出资不足在内的所有出资不足的情形。二是,将发起人资本充实连带责任的范围,限制在公司设立时其他发起人实缴出资范围,而不包括其他发起人的认缴出资。
其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完全实缴制,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新《公司法》第99条规定,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非货币出资不足和货币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与原《公司法》第93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相比,除资本缴纳模式由原先的完全认缴制改为完全实缴制外,该条与原《公司法》第93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总体而言,新《公司法》根据长期以来理论探讨的共识,在原《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吸收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衔接《民法典》的相关规则,构建了较为系统和复杂的发起人法律责任制度。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新《公司法》关于发起人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理论阐释和规范解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