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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师苟三元: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4-07

 

通常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唯一一个无须公司特别授权即有权对外独立代表 公司的自然人,其余机关或人员必须取得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法定性”和 “唯一性”被认为是法定代表人的最核心特征。2005年《公司法》突破了2004 年《公司法》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进行选择,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因此有了一定的突破,但唯一性仍是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是“基于其法定职位而产生的、当然的、概括性的、 原则上不受限制的对外代表法人的权力”,其权力之大、权力之集中导致了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上的诸多问题,甚至一度被质疑突破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动摇公司设立之根基,需要进行重点关注。法定代表人制度自诞生以来,一直面临着尖锐的质疑与冲突,学界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存废、选任范围、变更方式、权责 内容等一直存在争议。因而此次《公司法》修改,对我国原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全面重构,改动颇多:

第一,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原《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新《公司法》将选任范围扩大至所有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给予公司较高的自治空间。

第二,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辞任、补任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又规定了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完善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机制。

第三,增加了法定代表人地位和责任的规定。与《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 通则解释》的规定进行衔接,规定了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越权代表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法律效力,职务侵权时的公司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

第四,改变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机制。原《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由章程决定,并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中载明。而新《公司法》只要求章程记载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决议选任,不需要每次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均修改章程。

第五,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机制。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且在实践中常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新《公司法》 则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一方面,该规定改变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原法定 代表人改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另一方面,法律承认在申请变更登记前已经 存在新的法定代表人,因而该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不具有生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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