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的有关上市公司内容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4-25
深圳公司法律师:新《公司法》修改有关上市公司的主要内容
原《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有5条,分别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定义、特别决议事项、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和董事的表决权回避制度。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五章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保留了关于上市公司之定义、特别决议事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在独立董事管理、董事回避制度上进行了修改,并且新增了审计委员会职权、依法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禁止违法代持、禁止纵向交叉持股等内容。
在独立董事管理制度上,原《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公司法》第136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相较于原《公司法》, 该条保留了上市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规范立法的部门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这一改变将独立董事的管理明确授权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符合我国的法律实路。由于二者均未对独立董事进行具体规范,而是授权其他部门进行管理,被授权部门的明确并不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质内容,因此我们不对其进行过多探讨。
在关联董事的表决权回避制度上,原《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新《公司法》第139条基本沿袭了原规定,在此基础上仅作出了两项修改:(1)将关联关系的认定从"企业"扩大至"企业或者个人";(2)规定了关联董事的书面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的规范体系较复杂,《公司法》是对其规范的重要一环。上市公司的规范体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公司法》。虽然《公司法》中有节对上市公司进行特殊规定,但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特别规范,并不涉及股票发行等内容。寥寥几个条款难以规范上市公司的全部行为, 需要依据其他法律条文共同形成规范体系。(2)《证券法》。《证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行为的法律,是上市公司相关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3)其他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及各交易所发布了许多上市公司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行为指引功能,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架构的基本法,需要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作出针对性回应,其他规范 性文件不得在《公司法》的法律规定之外创设法律。
正是基于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构"一章中设置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了特别规定,这也是本次公司法修改的重要主题。另外,规范我国上市公司问题的制度体系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证监会和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其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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