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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情形下如何认定股权变动?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3-22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情形下如何认定股权变动?深圳公司法律师苟三元慰藉解读:

2023年《公司法》修改,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将股东登记变更作为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然而,实践中,大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因为管理不规范,或是因为成本上的考虑,均没有置备专门的股东名册,这使得以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缺乏必要的实践根据和基础。由此,进一步的问题是,虽然新《公司法》第86条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将股权登记变更作为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但是,这种缺乏相应实践根据和基础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时,应如何应对实践中股东名册缺位问题?质言之,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专门股东名册情形下,应当以何者为依据认定股东是否已经发生了变动?从实践逻辑的角度说,法律不能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专门的股东名册,就一概否认股权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变动和流转,对此,法律适用者、解释者有必要探寻一条契合实践的法律解释路径。

在新《公司法》第86条规定的背景下,若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专门的股东名册,当发生涉及股权变动的纠纷时,由于股东名册变更的根本实质公司对股权变动的认可,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股东会决议、股东会通知、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股权登记、董事会决议、董事会通知、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账簿等各类公司文件,去探寻"观念上"的、"虚拟"的股东名册。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种替代性方案,并非解决涉股权变动模式司法纠纷"一劳永逸"的方案。由于缺乏一套单一、清晰、可查询的股权变动公示规则,实践中不乏存在如下情形:股权代持情形下,实际出资人对股东会决议以股东的身份签字,而公司章程、股权登记上记载名义股东的姓名,二者同时主张自己为股东,此时应如何处理,不无疑问。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新《公司法》第86条仅是明确受让人何时可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并未如《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一般,明确股权变动模式。从法律适用逻辑上看,该规定仅是将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充分条条件,而非必要条件。这意味着,立法并不排斥其他股权变动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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