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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修改的主要内容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3-28

深圳公司法律师苟三元: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权利修改的主要内容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知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信息的权利,属于股东权利中的辅助性权利,为股东其他权利的有效行使提供基础保障。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是股东知情权中重要的权利之一其客体为公司会计凭证。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新增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权制度。

我国《公司法》早已对股东知情权进行规范,原《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的权利。相较于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制度方面有多处修改亮点,其中之一便是扩大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将会计凭证纳入其中,增设股东对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会计凭证的查阅权。

会计凭证记录了公司各项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情况,属于公司的敏感信息。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可使其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财务的真真实情况, 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给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带来的消极影响;反之,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则有可能导致股东其他合法权益无法有效行使,而受到损害。但与此同时,这也增加了公司敏感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容易导致公司商业秘密受到侵犯。

为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分别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凭证查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会计凭查阅权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就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的保障手段及限制措施作出详细规定。确立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是新《公司法》的立法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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