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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师:新《公司法》下,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的行使方式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3-29

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性,则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所谓"不正当目的"是指可能给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主观恶意,具有此等主观恶意的股东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文件 或资料。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实践中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一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股东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二是股东为了向 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三是股东在向 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 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如果股东存在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或主观意图,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不正当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仅将目的限制规则适用于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情形,股东请 求查阅、复制其他类型的公司文件或资料无须说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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