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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哪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决议不成立?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4-11

深圳公司法律师:新《公司法》下哪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决议不成立新《公司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本条是关于决议不成立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决议行为自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而成立。由此,没有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决议,不成立。决议不成立存在以下四种形式: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决议不成立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没有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决议,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损害了其他股东或者董事的合法权益,原则上是不成立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归根结底是公司自治事项,若股东们同意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进行表表决和决议,法律无理由不许。基于此理由,本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公司朋东会可以不召开会议作出决议的例外情形,意即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本法第60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决议不成立

虽然召开了股东会、董事会,但是股东或者董事并没有就相关提案进行表决,该决议将缺少必要的成立要件而归于不成立。与《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衔接,属于决议行为不成立的情形。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决议不成立

出席会议人数,涉及公司法中的一个特别概念,即股东法定出席比例,是指召开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们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应满足法定标准。公司一般是由多数人合作投资组建的商业经营组织,股东会依法行使公司的若干重要权力,若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很少,则不利于公司决策集思广益,还可能出现少数股东操纵股东会甚至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成立的根基就会动摇。因此,相互合作和相互监督是公司企业健康运行的双轨,规定股东法定出席比例对维持这种平衡不无意义。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会的法定出席比例。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担心中小股东普遍采取"弃会"和"搭便车"的行为反而影响股东会的效率,给公司增添不得不二次召集股东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在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法定出席比例作出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股东会出席会议的人数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若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人数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比例,这将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该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为不成立。另外,关于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出席人数问题,域外制度一般要要求过半数董事出席方为有效。新《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可被称为是"双过半数"规则。若董事会会议出席董事不足半数,该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表决权数未达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不成立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是一个团体性事项,如果要求该决议需要全体股东或者董事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对全体成员而言确实更为公平,但这也会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为了平衡公平和效率,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遍采取资本多数决的方式通过决议,并针对一般事项和特别事项,规定了一般多数和绝对多数的不同要求。新《公司法》第73条、第124条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董事通过。新《公司法》第66条、第116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般情况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对于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由此,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未获得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表决权数,那么该决议就缺少必要的成立要件,属于决议不成立,该决议也就不构成公司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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