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扩张查阅权范围至会计凭证及全资子公司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5-06
会计账簿是指以经过审核会计凭证为根据,由一系列格式化且相互联系的 账页所组成的簿籍;会计凭证则是记录各项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 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三者在内 容上存在紧密的联系,会计报告是指以会计账簿为主要资料来源编制的反映企 业特定期间财务状况及其他会计信息的文件。从会计凭证到会计账簿再到会 计报告存在一个信息传递和信息整理的过程。其间,在会计主体人为因素的干 扰下,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不断增大,相关文件的真实性与可信度也随之降低。
新《公司法》第57条第2款及第110条第2款,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进行 了扩大,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范围增加了股东名册和会计凭证,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范围增加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此外,为了更加高效地维护母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辅助母公司股东提起 双重代表诉讼,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查阅权穿越行使的制度。新《公司法》 第57条第5款及第110条第3款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该等资料的范围与对公司的查阅权一致。
因此,新《公司法》颁布后,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将会出现大量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对于具体查阅范围、查阅目的及查阅形式的审查,将 极大考验人民法院的审理能力。同时,还会出现由全资子公司查阅权行使引发 的股东知情权诉讼与双重代表诉讼接续提起的情况。这也将有利于中小股东 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产生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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