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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新增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3-27

新《公司法》中新增聊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深圳公司法律师苟三元为你解读: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息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依诉讼涉及的持股关系之层数,股东代表诉讼包括单层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和股东多重代表诉讼。其中,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指的是由母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情况下对实施侵害子公司利益行为的主体提起的诉讼,所谓“双重”是指 在该诉讼关系中存在两重股权关系,一是母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 二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主要适用于股权 关系较为复杂的公司集团之中。

我国原《公司法》只规定了单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虽然得到了理论界的认可并为司法实践切实所需,但一直未被《公司法》明确规定。经过多年的讨论,我国新《公司法》终于承认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合法性,回应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现实需求。确立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是新《公司法》的修订亮点之一。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如下:

第18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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