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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新增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3-20

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介绍新《公司法》中新增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资本总额不必全部发行,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 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各认股人可以一次缴纳股款,也可以分次缴纳。公司成立后,如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欲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对比法 定资本制,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股东会是否有权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 将资本发行权限授予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分次发行。新公司法做了如下规定:

新《公司法》152调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153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公司法》突破传统的法定资本制的束缚,正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人授权资本制。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53条明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经由特别多数决,在一定的发行期限或发行比例的限度内,自主决定发行新股。新《公司法》第98条、第228条第2款则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资本制这一资本发行模式配套了实缴制的资本缴纳模式。新《公司法》第95条、 第96条也通过明确“已发行的股份数”“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等记载事项, 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含义,为授权资本制的引入提供配套的规则供给。

授权资本制的引人契合了新《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改革诉求,其意味着对董事会资本决策权的强化,董事可基于商业判断而选择在适当时机发行新股引人新股东。但是,被赋予资本发行权限的董事也有可能通过不当发行的行为稀释公司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在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现实背景下,董事还可能为了控股股东利益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法在引人授 权资本制的同时,有必要对董事的发行权限作出一定限制,并强化董事不当发 行行为的违信责任。至于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引入新股发行瑕疵诉讼以维护利 益相关人的利益,则尚需立足于我国公司法的文本及实践,参酌对各方利益主 体的保护必要性,进行系统性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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