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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师: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时各方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3-21

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时各方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公司法》第86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86条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义务,即根据转让人的通知变更股东名册和股权登记的义务,并赋予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公司不履行前述义务时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完善股权转让相关程序。该条为新增条文,下面予以详细说明。

1.股权转让人对公司的通知义务

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股权转让应通知公司。股东需要依托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需要股东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同时,股权对内转让将改变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对外转让则会引人新的股东。因而公司应当对股权转让具有知情权。然而,由于股权转让合同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公司对此未必知悉,在此种情形下,由作为公司内部人的转让人承担向公司的通知义务是最为便利的,即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并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

变更登记的,应同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若因转让人过错未通知而致未能变更股东名册或变更公司登记,则转让人应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股权登记的义务

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充分条件,也是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重要凭证,因此该条要求公司在知晓股权转让事实后,应当承担变更东名册的义务。同时,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得以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必要条件,对转让人、受让人和公司利益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该条要求股权转让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也是新《公司法》第34条第1款的要求。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类似规定,其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依法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有权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另需注意的是,如果股权转让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有权拒绝变更股东名册或变更股权登记。此时,股权转让并不能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纠纷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处理。

3.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变更股东名册、股权登记的法律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变更股东名册或者股权登记的,那么公司就侵害了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也违反了公司法上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其一,行为责任。转让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变更股东名称和股权登记的责任。其二,赔偿责任。公司拒绝变更股东名册或者股权登记,给转让人、受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受让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三,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追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4.受让人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股东名册具有确认股东资格和权利的效力。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的行为,意味着公司已承认受让人正式加入公司并成为新股东,自股东名册记载受让人相关信息时起,受让人就享有了相应的股东权利。

5.未经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虽然,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相应的股权比例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受让人得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但在完成股权登记变更之前,受让人享有的是一个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不完全"股权。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之一,由此,股权转让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

此,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受让人取得的股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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