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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师苟三元: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
通常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唯一一个无须公司特别授权即有权对外独立代表公司的自然人,其余机关或人员必须取得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法定性和唯一性被认为是法定代表人的最核心特征。2005年《公司法》突破了2004年《公司法》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进行选择,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因此有了一定的突破,但唯一性仍是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是基
2024-04-07 -
深圳公司法律师:新《公司法》下类别股制度
新《公司法》下类别股制度在多样化的实践创新与经济模式发展的推动下,世界范围内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渐多元,类别股层出不穷。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早就通过公司立法构建了类别股制度,我国实践对类别股的需求也日益高涨,在公司法上明确设立类别股制度得到了一致认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立法起步较晚,规则零散,需要对其进行重点研究。在本次《公司法》修订
2024-04-01 -
新《公司法》股东压迫情形下的回购救济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公司法》股东压迫情形下的回购救济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深圳公司法律师苟三元为你解读调整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之一,在中国尤其如此,股东之间的冲突是中国公司治理长期存在的问题。依发生冲突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之不同,股东之间的冲突可表现为势均力敌的股东间的股东僵局、力量失衡股东间的股东压迫。股东之间的内斗和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欺压是有限责 任公司存在的最为典型和突出的问题。①股东压迫也称
2024-03-22 -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情形下如何认定股权变动?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情形下如何认定股权变动?深圳公司法律师苟三元慰藉解读:2023年《公司法》修改,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将股东登记变更作为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然而,实践中,大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因为管理不规范,或是因为成本上的考虑,均没有置备专门的股东名册,这使得以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缺乏必要的实践根据和基础。由此,进一步的问题是,虽然新《公司法》第86条的
2024-03-22 -
深圳公司法律师: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时各方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时各方需要注意的问题新《公司法》第86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新《公司法》第86条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在股
2024-03-21